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民初275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男,汉族,1991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河南赣东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电厂路70号华强城市广场2号楼41层4120室。
法定代表人:李仁龙。
被告: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光明大道与东长路交叉口东南侧南太云创谷园区2栋615-616。
法定代表人:冼玉荣,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赣东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赣东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赣东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陶 媛
书 记 员  翟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