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203民初2987号
原告: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光明大道与东长路交叉口东南侧太云创谷园区2栋615-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44H3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启迪科技城(肇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肇庆新区*****科技城展示厅一层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MA4UKY0DXM。
法定代表人:**开。
原告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与被告启迪科技城(肇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启***向建业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万元;2.启***向建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2年10月13日计息,直至全部返还,暂计至2022年11月15日为6894.44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均***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启***就启迪科技城(肇庆)二期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下称项目)在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开招投标,建业公司作为一家符合要求的建筑施工单位,参与到启***项目的第一次公开招投标,即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支付投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因第一次招投标仅有两家单位参加(含建业公司),不符合招投标的相关要求,第一次招投标失败。之后启***组织了第二次招投标,建业公司因经营计划变化,并未参与到启***的第二次招标程序中,即启***第二次招投标,建业公司并未***公司提交投标文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及启***招标文件的内容,在建业公司未参与到启***(第二次)投标时,启***应当退还建业公司投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规定退还,即使建业公司进行多次沟通,并邮寄沟通函件,***公司均不予理睬,不退还投保保证金,严重损害了建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现建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建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建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原告建业公司举证如下:
1.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截图)、2.深圳市建设工程其他招标文件(部分),证***公司在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就案涉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投标保证金为200万元,收款账户为启***账户。
3.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证明建业公司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200万元。
4.第一次招标失败(截图),证***公司参加了第一次招标程序,但是因投标主体仅两家,第一次招标失败,启***进行了第二次招标。
5.告知函邮寄记录、6.告知函,证明2022年9月29日建业公司发函与启***沟通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但是启***并未作出任何回应。
查封告知通知书,证***公司存在转移建业公司投标保证金拒不归还的恶意。《查封告知通知书》第5个账号为启***指定汇入投标保证金账户,在两次投标程序中,有五家单位参加,应当有1000万元资金,现在仅剩余368.97元。
8.照片(2022年12月23日),证明建业公司派人前往启***经营场地讨要投标保证金,***公司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有携款外逃的嫌疑。
被告启***未作答辩和举证。
被告启***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且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建业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1-8经核对无异,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应予确认,本院均予采信。
结合本院对证据的采信及庭审调查情况,**如下事实:
启***就启迪科技城(肇庆)二期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下称项目)在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开招投标,建业公司作为一家符合要求的建筑施工单位,参与到启***项目的第一次公开招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于2022年7月27日***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
2022年8月22日,启***进行了第一次招投标,但仅有两家单位参加(含建业公司),不符合招投标的相关要求(不少于三家),第一次招投标失败。其后,启***组织了第二次招投标,建业公司因经营计划变化,并未参与到启***的第二次招标程序中,建业公司并未***公司提交投标文件。
此后,启***未向建业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建业公司与启***沟通,并于2022年9月29日***公司邮寄《告知函》,告知启***在收到此函后5个工作日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200万元。启***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告知函》后至今仍未退还投保保证金200万元给建业公司。建业公司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同时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启***价值限额2006894.44元以内的存款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院据此作出(2022)粤1203民初2987号民事裁定,实施了相关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启***就启迪科技城(肇庆)二期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建业公司参加第一次招投标因投标人少于3个而招投标失败。其后启***进行第二次招投标,建业公司并未***公司提交投标文件,未参与第二次招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四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据以上规定,建业公司未参与启***第二次招投标,启***已收取建业公司的投标保证金200万元应当在5日内退还。建业公司后来通过《告知函》的方式于2022年9月30日告知启***在收到此函后5个工作日全额退还投标保证金200万元,即启***最迟于2022年10月12日(含本日)前,应向建业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万元。启***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其未举证证明本案存在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建业公司主张启***退还投标保证金2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建业公司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鉴于前述事实,启***最迟于2022年10月12日(含本日)前,应向建业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万元。启***逾期不予退还,事实上占用了建业公司的资金,现建业公司主张启***自2022年10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启迪科技城(肇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0万元。
限被告启迪科技城(肇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该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6428元(原告已预交16428元,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退回16428元),由被告启迪科技城(肇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428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64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江 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