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81民初6803号
原告:***,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女,199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光山县。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郑州市金水区。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迈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富田兴龙湾37号楼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FFGQ4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光明大道与东长路交叉口东南侧***创谷园区2栋615-6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44H36。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塘尾社区光明大道与东长路交叉口东南侧***创谷园区2栋615-6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
原告***、***、***、***、***、***诉被告郑州迈冠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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