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02民初1003号
原告:***,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元,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萍,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毕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磊,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晔,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实验小学,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程秋霞,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明,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泽民,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负责人:吴建宁,经理。
被告: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苗一平,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辉,安徽哲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黄山市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实验小学、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工程黄山分公司,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刘志翔
人民陪审员 张欣筠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汪雅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