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1638号
申请人: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西路18号国华大厦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68。
法定代表人:苗一平。
被执行人: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永明路1号徽商城,机构代码:79509983-2。
法定代表人:柯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徽池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702执16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张俐琴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藕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