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802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谢圣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咨询费230745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公告费5061元、执行费3437元。
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廷伟
审判员  魏敬东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