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徽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皖10行终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宏业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93664429。

法定代表人黄如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娜,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徽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迎宾大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大楼**会信用代码1134100400314755424。

法定代表人吴立马,局长。

出庭负责人鲍满仙,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华勇,安徽。

委托代理人汪方斌,安徽。

一审第三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霍邱路**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43993。

法定代表人朱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南燕,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黄山市徽州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环城北路**代码113410040031476730。

法定代表人程薛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发明,安徽。

一审第三人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西路**国华大厦**码91340100762768542N。

法定代表人苗一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晶,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铁金龙公司)诉被上诉人黄山市徽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徽州区公管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004行初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京铁金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丽娜,被上诉人徽州区公管局的副职负责人鲍满仙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华勇、汪方斌,一审第三人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消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明,一审第三人黄山市徽州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徽州区文旅体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发明,一审第三人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招标人为徽州区文旅体局,招标代理机构为国华公司,监督部门为徽州区公管局。2020年3月27日,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第三次)招标公告、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第三次)招标文件在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就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进行公布,其中投标人资格3.3信用要求规定:“投标人(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现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期间发现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自开标之日往前追溯)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需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格式自行出具《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3)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4)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5)投标人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6)投标人被黄山市住建局(含区县)列入黄山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的。以上情形第(1)、(3)、(4)、(5)以‘信用中国’或其他指定媒介发布的为准,第(6)以黄山市住建局网站发布的为准。所有情形有限制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无限制期限的按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计算。……”招标文件的获取“4.1招标文件发布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2020年4月3日17:30时;4.2获取渠道:潜在投标人均可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各分中心)门户网上办理用户登记,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并随时关注网站答疑”;投标截止时间7.2.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14时30分,地点为本项目交易,地点为本项目交易平台所在地第四开标室&rdquo.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否则其投标无效:(10)被黄山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采购)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处理决定且在暂停或取消期限的,或被黄山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采购)主管部门记不良记录且在上网披露期内。(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的(依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及其处理效力和范围)”。2020年3月27日,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了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第三次)答疑澄清,其中“6.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布时间及投标报名截止时间延至2020年4月15日17:30时,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顺延至2020年4月27日9:30时,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顺延至2020年4月27日8:30时前”。招标公告发布后,截止2020年4月27日9:30时,本次工程招标参加投标单位共4家,其中3家单位(含安徽消防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递交,京铁金龙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递交。经2020年4月27日开标、评标,2020年4月28日,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第三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安徽消防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京铁金龙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京铁金龙公司提交《质疑函》,认为安徽消防公司在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二次)招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违规行为,徽州区公管局于2020年1月20日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规定,2020年4月20日前,安徽消防公司不存在招投标资格,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在投标截止时间内,安徽消防公司在处罚执行期限内。同时,根据《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安徽消防公司理应拉入“黑名单”,也不存在招投标资格。要求取消安徽消防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2020年4月30日,徽州区文旅体局、国华公司向京铁金龙公司作出《回复函》,认为徽州区公管局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未限制安徽消防公司参与招投标活动,本项目开标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距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发布之日已逾3个月,故质疑事项不成立。2020年5月6日,京铁金龙公司就质疑事项向徽州区公管局递交《投诉书》。2020年6月2日,徽州区公管局作出徽公管处字(2020)第02号《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投诉。京铁金龙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徽州区公管局徽公管处字(2020)第02号《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决定书》,取消安徽消防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2.本案诉讼费由徽州区公管局承担。

同时查明,2020年1月20日,经徽州区公管局调查核实,安徽消防公司在徽州区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项目(二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业绩“安徽六安独山革命旧址群消防工程”合同价与实际合同价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对安徽消防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并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通报:1.取消安徽消防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2.对安徽消防公司记不良记录1次,信用信息减5分;3.对安徽消防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370000元不予退还。

另查明,2018年12月4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黄政办[2018]43号《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一条第(二)项“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竞争主体受到黄山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警示、通报等一般性惩戒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以处理单位发布的下列文书、文件、通报通告为记录依据:(二)通报批评、警示警告、责令整改等文书”,第十二条第一款“实行竞争主体严重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制度”,第二款第(三)项“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竞争主体受到黄山市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限制性惩戒信息,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以处理单位发布的含有对竞争主体作出的下列限制性惩戒信息的文书、文件为记录依据:(三)取消、禁止投标资格”,第十三条第二款“一般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有期限的,从其期限。无期限的,执行期限分别为国家级2年、省级1年、市级6个月、县级3个月”,第三款“前述记录期限自文书颁发、发布之日起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安徽消防公司是否具有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第三次)投标资格;二、安徽消防公司是否满足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第三次)投标人资格要求,其投标是否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依照规定,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者的区别之一为审查时间不同。依据招标文件1.4.1,本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为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因此,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后,所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各分中心)门户网上办理用户登记,自行下载招标文件等,并随时关注网站答疑参与投标,而不论该潜在投标人是否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故对京铁金龙公司诉称安徽消防工程不具备项目的“报名”资格,无投标资格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答疑澄清中载明的“报名截止时间延至2020年4月15日17:30时”问题。首先,依法依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已明确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其次,招标文件中始终没有关于报名的规定,何来报名时间顺延。结合招标文件中关于招标文件的获取4.1“招标文件发布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2020年4月3日17:30时”,答疑澄清中关于“报名截止时间延至2020年4月15日17:30时”,实际应为招标文件发布时间延至2020年4月15日17:30时。

关于争议焦点二。京铁金龙公司认为,安徽消防公司在徽州区××建筑群××工程项目(××)××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徽州区公管局于2020年1月20日予以处理并通报,尚在上网披露期限内,不符合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第三次)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无效。依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黄政办[2018]43号《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良信用信息的执行期限应以处理单位发布的文书、文件、通报通告为记录依据,2020年1月20日对安徽消防公司的处理单位为徽州区公管局,故应执行县级3个月的期限。京铁金龙公司认为本项目招标公告标注了“市级”,属于市级项目,应以项目层级执行6个月的期限属于认识差错。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答疑澄清确定的开标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进行资格审查时,安徽消防公司的不良记录已过上网披露期。徽州区公管局于2020年1月20日对安徽消防公司在徽州区××建筑群××工程项目(××)××中弄虚作假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上网通报,依据《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为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并未取消、禁止安徽消防公司投标资格,不属于限制性惩戒信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第1.4.3条第(12)项行为,需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及其效力和范围作为依据,徽州区公管局于2020年1月20日对安徽消防公司的处理通报,不具有该效力。

综上,未有证据证明安徽消防公司具有违反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的“信用要求”或属于投标无效的情形。徽州区公管局于2020年6月2日作出的徽公管处字(2020)第02号《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京铁金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导致判决错误,二审法院应予纠正。一、安徽消防公司存在骗取中标行为仍在三年限制期限内,案涉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存在骗取中标或仍在不良行为记录上网披露期间的不具有投标资格,因此,安徽消防公司无投标资格,一审法院认定其具有投标资格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二、徽州区公管局受理京铁金龙公司的投诉后,未就其提出的质疑进行实质性调查和核实,仅凭招标方组织的专家复评结果作为处理依据,在明知安徽消防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且其投标应做废标的情况下,作出维持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一审法院认定投标有效显属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招标人徽州区文旅体局及国华公司在已知安徽消防公司在第二次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标的情况下,允许其继续参与第三次投标并最终中标,系对安徽消防公司恶意投标的默认,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所涉中标应属无效。四、案涉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徽州区公管局作为监督管理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未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已构成违法,应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取消安徽消防公司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并确定京铁金龙公司为第三次招标的中标人或重新安排招投标。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徽州区公管局作出的徽公管处字(2020)第02号《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决定书》,取消安徽消防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确认中标无效;2.一、二审诉讼费由徽州区公管局承担。

徽州区公管局辩称,一、徽州区公管局作出的徽公管处字(2020)第02号《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无应撤销的法定情形。二、京铁金龙公司的相关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京铁金龙公司主张安徽消防公司第三次投标无效的依据即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1.4.3(12)存在断章取义,导致依据不当。1.案涉项目第二次招标时,安徽消防公司于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已经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不构成骗取“中标”情形;2.“依据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及其处理效力和范围”系对监督部门“处理”的明确和限制,对监督部门“处理”不应做扩大解释,并非任何处理都可以用来否定投标效力;3.因法无授权,徽州区公管局于2020年1月20日处理决定的效力和范围,并未对安徽消防公司今后参与投标活动进行禁止或者限制,无权禁止其后续投标;4.评审专家独立评标、独立复评,皆认可安徽消防公司的投标资格,其投标行为有效。(二)“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属于《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所称的“县级”不良信用信息,不应有争议。(三)投标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安徽消防公司具备投标资格。现行法律和实践层面皆不存在“投标报名”的程序或者手续,安徽消防公司投标时间为2020年4月25日,其不良行为记录3个月通报期限已届满,其具备投标资格。(四)答疑澄清合法有效。京铁金龙公司提出的其他主张全凭主观臆断,并无证据证明。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消防公司述称,徽州区公管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合法有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一、徽州区公管局于2020年1月20日对安徽消防公司的处理决定只有三项内容,并未限制其再次投标的资格;二、徽州区公管局系县级单位的下属机构,根据《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其处理有效期为3个月,案涉投标截止日期为2020年4月27日,已经超过3个月,安徽消防公司具有投标资格,投标结果合法有效。

徽州区文旅体局述称,徽州区文旅体局与国华公司没有串标行为,安徽消防公司也未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京铁金龙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国华公司述称,案涉招标系电子招标,所有的投标人只需在交易中心网站上下载招标资料,在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即可参与投标,并不存在徽州区文旅体局与国华公司默认安徽消防公司恶意投标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中,京铁金龙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徽公管处字(2020)第02号《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质疑函》,证明徽州区公管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具有合法性,依法应予以撤销;2.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第三次)招标文件和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第三次)招标公告,证明投标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17时30分,安徽消防公司不具备报名资格,招标公告是市级招标,根据招标文件应认定招标无效;3.关于对安徽消防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证明安徽消防公司在涉案工程招标过程中提供的项目业绩与原件不符,存在虚假行为,被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信用信息减5分并没收保证金,其没有参加涉案工程招投标的资质;4.(市级)黄山市徽州区呈坎村古建筑群消防工程中标候选人,证明安徽消防公司不具有报名资格且投标无效,不应作为中标候选人。

徽州区公管局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投诉书、行政起诉状,证明投诉书与行政起诉书印章不一致,京铁金龙公司应证明两个章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公章,否则存在伪造公章行为,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徽州区公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信息;3.投诉书、授权委托书,证明京铁金龙公司向徽州区公管局提出投诉,并委托齐行风办理投诉相关事宜;4.陈述申辩函、送达回证、《关于对徽州区呈坎村古建筑群消防工程招标投诉事宜的答复》、《关于北京京铁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答复》,证明徽州区公管局向招标人徽州区文旅体局送达陈述申辩函,徽州区文旅体局邀请评标委员会专家对项目进行复评,并作出《关于北京京铁金龙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投诉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答复》,确定安徽消防公司满足招标文件信用要求,维持原评标结果;5.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第三次)招标公告、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第三次)答疑澄清、《黄山市建设工程评标报告书》,证明投标截止时间顺延至2020年4月27日9:30时,安徽消防公司投标时间为2020年4月25日20时59分;6.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第三次)招标文件,证明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资格审查的方式为资格后审;7.《关于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州区呈坎村古建筑群消防工程项目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关于对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通报》、《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证明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管理部门记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期限为3个月,安徽消防公司投标已过该期限;8.资格评审汇总表,证明安徽消防公司通过了资格后审评审;9.徽公管处字(2020)第02号《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证明徽州区公管局驳回投诉具有事实依据、证据确凿。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证明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具有法律依据,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2.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九)项,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化公共资源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条第(8)项,证明国家发改委和住建部等××、××委已规定禁止或取消没有法律依据的投标报名;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证明徽州区公管局依法作出徽公管处字(2020)第02号《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徽州区文旅体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明徽州区文旅体局的主体资格及信息;2.招标文件及答疑澄清,证明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信用具体要求为第3.3(1)、(2)、(3)、(4)、(5)、(6)项规定,在答疑澄清中将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顺延至2020年4月27日;3.中标候选人公示,证明经2020年4月27日开标、评标,安徽消防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京铁金龙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4.质疑函、回复函,证明京铁金龙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提出质疑,徽州区文旅体局于2020年4月30日给予答复,质疑事项不成立;5.投诉书及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明徽州区公管局在受理投诉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程序合法;6.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及通报,证明安徽消防公司的违规行为只有不良行为记录,并不在失信人名单和黑名单之列,对本次招投标的信用要求不产生影响。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符合规定,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京铁金龙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安徽省黄山市2019-2021年招投标项目统计表、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结果公示页面截图,证明据初步统计,黄山市2019年至2021年1月公布的招投标项目中,第一中标候选人最终被选定为中标单位的比例为100%;二、黄山市徽州区呈坎古建筑群消防工程(二次)招标文件,证明安徽消防公司承诺如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自愿退出黄山市及各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在进行的投标项目,并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黄山市及各区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徽州区公管局的意见为:不属于新证据。证据一,与本案无关联性,中标候选人与中标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以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的概率来推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就是中标人;证据二,与本案无关联性,京铁金龙公司进行投诉时没有将其作为投诉理由,该理由从未被行政处理过,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

安徽消防公司、徽州区文旅体局、国华公司的意见为:不属于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认证意见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徽州区公管局针对京铁金龙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投诉书所列投诉事项既是行政监督部门启动行政处理程序的原因,也是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的内容与范围,行政监督部门仅应当就投诉内容进行处理。本案中,京铁金龙公司的投诉事项是案涉消防工程项目投标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15日17:30时,此时安徽消防公司仍处于处罚执行期限内,不具备项目的报名资格,无投标资格。徽州区公管局依法应对上述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按照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据此,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京铁金龙公司认为安徽消防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理由是,徽州区公管局于2020年1月20日对安徽消防公司作出处理决定并通报上网,对安徽消防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信用信息减5分,根据《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期限为3个月,而案涉消防工程项目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是2020年4月15日,此时安徽消防公司仍处于处罚执行期限内。关于安徽消防公司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期限如何认定,即执行期限是3个月还是6个月的问题。《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般及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有期限的,从其期限。无期限的,执行期限分别为国家级2年、省级1年、市级6个月、县级3个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按处理单位级别,每次以国家级10分、省级8分、市级5分、县级3分为上限标准减分计分。结合以上规定,对安徽消防公司作出记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处理决定是徽州区公管局,属于县级单位,执行期限应为3个月。徽州区公管局经审查认定案涉消防工程项目资格审查时间为2020年4月27日,安徽消防公司已过一般不良信用信息计分3个月期限,据此认为京铁金龙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并无不当。京铁金龙公司认为案涉消防工程项目属于市级项目且安徽消防公司信用信息减5分属于市级扣分项,故应适用市级6个月的执行期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京铁金龙公司认为安徽消防公司在案涉消防工程项目第二次招投标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列入“黑名单”管理,不具备投标资格。“法无禁止即可为”,安徽消防公司虽在前次招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受到徽州区公管局处理,但徽州区公管局的处理决定并未将其列入“黑名单”,因此,京铁金龙公司以此认为安徽消防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是否取消投标人中标资格,属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法定职权范畴,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故对京铁金龙公司要求取消安徽消防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处理。

综上,京铁金龙公司的上诉请求因无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北京京铁金龙铁路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继全

审判员  孙 健

审判员  蒋 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虹

书记员陈俊侃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