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7)皖1802执12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咨询费230745元,并承担受理费4761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43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