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5539号
原告:成都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淳风桥村二组43号。
法定代表人:周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家秀,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九洲大道84号科园社区1区9-7号。
法定代表人:董泽。
被告:黄辉,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成都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