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4896号
原告:成都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淳风桥村二组4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甘河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1元,由原告成都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