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0166号 原告:成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戚某某,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 第三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戚某某、第三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审理。2022年10月21日,成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元,由成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