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0166号
原告:成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戚某某,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
第三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原告成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戚某某、第三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审理。2022年10月21日,成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元,由成都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