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04财保1355号
申请人成都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45900.8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对此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45900.87元的财产(以实际查封、冻结的财产为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应当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措施申请,否则,后果自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余敏
书记员 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