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2986号
申请人:江苏荣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东镇西蒙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被申请人: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朋云路6号综合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谢智泉。
申请人江苏荣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荣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荣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