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翊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2民初7279号之一
申请人:上***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辉煌路380号2幢1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KDYJ03。
法定代表人:孙良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琦琦,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申请人: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朋云路6号综合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2237062M。
法定代表人:谢智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本奎,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2353号。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申请人上***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0105民初2353号民事裁定和(2020)桂0105执保34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16_1账户内的存款2441000元,冻结期限至2021年5月11日止。
2020年7月18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桂0102民初7279号。
现因被申请人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16_1账户内的存款2441000元的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上***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441000元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上***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苏中达科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16_1账户内的存款2441000元。
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明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蒋深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