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与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5598号

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李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友,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树东,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科长。

被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6号楼二层202。

法定代表人:葛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宝珍,女,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容,女,汉族,1995年3月6日出生,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计2974元,由原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徐宝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马文红
书  记  员   马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