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西三环北路87号5层3-505-3。
法定代表人:葛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中成筑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浮翠街71号。
法定代表人:肖鑫,经理。
上诉人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成筑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360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任何合同,故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嵇焕飞
审 判 员 李军玲
审 判 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振凤
书 记 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