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二: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6民初97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原告:***,女,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鄂尔多斯市。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慧杰,内蒙古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卫,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27号。
被告二: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芳,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6号楼二层202室。
委托代理人:石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田村40号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市建筑实业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谷正权
审 判 员  蔚银锁
人民陪审员  张世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