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5民初240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46元,减半收取106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