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7民初1178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工程科科长。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6号楼二层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3月6日出生,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