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与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7民初1178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政工程科科长。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6号楼二层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3月6日出生,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