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1民初2748号
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某某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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