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民辖终5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C2栋9楼、1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5)粤0307民初28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并非不动产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诉请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货币接收一方,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