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财保810号
申请人: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N3RX29,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国际物流园****401。
法定代表人:周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丹,长沙县星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7848G,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裕南大厦****div>
负责人:胡军。
被申请人:中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6350590XK,住所地中国,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芙蓉片区隆平高科技园合平路******1001-1>
法定代表人:彭国兴。
申请人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29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299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485元,由申请人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邓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