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高友机械有限公司与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汨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9865号之一
原告长沙高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福区南二路21号长沙星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丁志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亚夫,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福区星沙国际物流园D7栋6、7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N3RX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汨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沿江大道南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QRKPX95。
法定代表人孔志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高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汨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高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汨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高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高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汨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371元,减半收取5185.5元,由原告长沙高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