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高友机械有限公司、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9865号
申请人长沙高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福区南二路21号长沙星盛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厂房。
法定代表人丁志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亚夫,湖南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法定代表人王治新,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福区星沙国际物流园D7栋6、7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N3RX2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汨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汨罗循环经济产业园沿江大道南侧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QRKPX95。
法定代表人孔志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申请人长沙高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汨罗分公司、**银行存款6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PZPP2043010090000000256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高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汨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培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