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亚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临沂亚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863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亚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4H3J65,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清泉花苑6号楼1**601室。 法定代表人:**可,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3月26日生,住临沂市临沂市罗庄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亚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302民初7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履行义务传票;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询。 通过以上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扣划存款11036.2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及土地登记信息。已对被执行人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权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无证券交易信息。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调查结果以及不申请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上述涉案财产,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149488.93元及利息、**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