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2523号
原告:山东魔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华路东天津路南。
法定代表人:蒋中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栋,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吴梅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蔡捷。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山东魔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更换供给原告的86Ah磷酸铁锂电池23760个,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损失暂计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原告诉求判令被告更换供给原告的86Ah磷酸铁锂电池23760个并承担违约责任系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纠纷。现被告芜湖天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该案应由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邢炳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房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