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504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魔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华路东天津路南。
法定代表人:华周发,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派尼尔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36号办公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冯道伟,经理。
山东魔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派尼尔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鲁1502民初7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山东魔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分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502执50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