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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品奇物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59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陕西品奇物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品奇物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6民初93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付租金106742元,并支付欠付租金的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消防改造费9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5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68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因余额过少,暂不宜扣划;经本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保险、证券、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品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高*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