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594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品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高*,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品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6民初93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品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品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