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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陕西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02执恢244号 ***、陕西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商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字[2018]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信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其缴纳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鉴于国家政策变化,被执行人在社保部门不能为申请执行人补交2007年3月至2007年12月养老保险费的实际情况,被执行人愿意按照每月629.04元标准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个月合计6290.40元(已支付),***案字[2018]5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视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02执恢2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