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民初2197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分陕路东。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熬,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新城区***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江苏省沛县,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江苏省丰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