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民初2197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分陕路东。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熬,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新城区***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江苏省沛县,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江苏省丰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