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2民初1074号
原告:***,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1124975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熬,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