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民初1256号
原告:***,男。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熬,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