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某某与渑池县华东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1民初316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渑池县华东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12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MA3XD3KL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1004房、1005房、10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438947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豫***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开发区分陕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1124975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熬,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渑池县华东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