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1民初316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1004房、1005房、10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438947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豫***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华东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12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MA3XD3KL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分陕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112497503。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渑池县华东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43979元,并从2017年3月1日至劳务工资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将其移动设施安装业务承包给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渑池县华东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受雇于渑池县华东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并提供上述项目涉及的基本劳务。自2017年至2020年,被告一直拖延支付相关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截至2020年2月,被告仍有43979元劳务费尚未支付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1004房-1006房,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滥用诉权,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且原告在诉状中亦认可受雇于渑池县华东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因此其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第二被告渑池县华东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渑池县××镇***,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