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1民初846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渑池县华东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12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MA3XD3KL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982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1004房、1005房、10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438947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开发区分陕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1124975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和新科技有限公司、渑池县华东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