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烨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烨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6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鑫烨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铜川路216号丝路协创中心1号楼6楼2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聚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上诉人山东鑫烨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烨幕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鲁1691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鑫烨幕墙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是劳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从主体看,劳务承包人应当是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本案一审原告***系自然人,非劳务分包合同的适格主体,而是劳务合同主体,因此本案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而是劳务合同纠纷。2.退一步讲,即便本案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劳务合同纠纷为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列的三级案由,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此,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当移送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审查属于程序审查,主要基于原告诉请和初步证据确定案由。本案中,双方签订《外墙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外墙铁架焊接及铝镁锰板安装,***的诉求系支付剩余工程款,依据其诉求及上述合同约定,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并无不当。鑫烨幕墙公司主张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属于对案件实体审查,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