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81财保5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市尼葛工业园西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30HWH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中心街35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AT0BC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变更保全申请人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作出的(2023)闽0481财保5号民事裁定,于2023年1月18日冻结了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永安支行的账户(账号:1404********)存款5758.99元。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供已安装在该公司的蓄热式氧化装置1套、不锈钢储罐98台、高压设备14台、变压器4台、配电室低压设备29台、低压控制柜125台、天然气加热炉2套及燃气燃烧器2套等设备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标的物进行置换的情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蓄热式氧化装置1套、不锈钢储罐98台、高压设备14台、变压器4台、配电室低压设备29台、低压控制柜125台、天然气加热炉2套及燃气燃烧器2套等设备;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永安支行的账户的冻结(账号:1404********)。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