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81财保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市尼葛工业园西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30HWH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中心街35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AT0BC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1月20日分别作出的(2023)闽0481财保5号、(2023)闽0481财保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查封了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蓄热式氧化装置1套、不锈钢储罐98台、高压设备14台、变压器4台、配电室低压设备29台、低压控制柜125台、天然气加热炉2套及燃气燃烧器2套等设备。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已作出按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蓄热式氧化装置1套、不锈钢储罐98台、高压设备14台、变压器4台、配电室低压设备29台、低压控制柜125台、天然气加热炉2套及燃气燃烧器2套等设备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