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81财保5号 申请人: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街道中心街358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MA2AT0BC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市尼葛工业园西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MA330HWH4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000,000元的财产。为此,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华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至17,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展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递交续保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