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执字第1651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欣欣家电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曲霞镇南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元,执行董事。
关于靖江市欣欣家电城有限公司与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泰商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