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欣欣家电城有限公司

靖江市欣欣家电城有限公司、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恢410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欣欣家电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春红(特别授权),江苏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元,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欣欣家电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欣欣家电城有限公司货款5096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5元,由被执行人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在给付上述货款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且被执行人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作出决定,将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本院认为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受理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本院又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苏1283破11号民事裁定,宣告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故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商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席丽花
书 记 员 孙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