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4民初40***号之二
原告: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黑山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86305650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庄村东首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717714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市博山晨光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64.00元,保全费147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