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9185号
原告: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范庄村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邢同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怀清,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6号新动能产业园4号智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执行董事。
原告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以已庭外和解为由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