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921号
原告:山东聊城百畅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区黄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北城办事处范庄村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聊城百畅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聊城百畅型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城百畅型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聊城百畅型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元,由山东聊城百畅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