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聊城耀华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445号 申请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正丰路554号2号科研楼1-6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5269398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耀华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开发区嘉和路1号院内1#办公楼,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三路8号院内3#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4021057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办事处范庄村东首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8717714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博大中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御山首府东七北区6-1-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96951862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济南太亿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幸福街8号山东汽配城C座3层A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W8G88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友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698号**中心20楼01-08室(江宁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YXNHBO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72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耀华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博大中空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太亿和商贸有限公司、中友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