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4926号
原告:山东聊城百畅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下堤工业园(***砖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城办事处范庄村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聊城百畅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聊城百畅型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在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聊城百畅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