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神沐新能源有限公司

星光玉龙机械(湖北)有限公司与山西神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224民初1125号
原告:星光玉龙机械(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山县经济开发区玉龙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4673688209R。
法定代表人:***,星光玉龙机械(湖北)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惠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神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解村乡解村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0GT6X81L。
法定代表人:乔健,神沐新能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星光玉龙机械(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神沐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星光玉龙机械(湖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星光玉龙机械(湖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星光玉龙机械(湖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