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民终2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建设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713627831J(1-1)。
负责人:赵文奇,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兵,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敏,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兴,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草埠湖镇高台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神沐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81MA0GT6X81L(1-1),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解村乡解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乔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锦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338614413Y,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南纬七路。
法定代表人:潘晓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木闸湖农牧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MA48R56U60,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草埠湖镇高台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林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林,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当阳市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562743690W,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环城南路66号。
负责人:杨培志。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忻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华兵、***、张华敏,陶兴、山西神沐新能源有限公司、陕西锦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木闸湖农牧产业有限公司、张林林,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当阳市供电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2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查明,上诉人人民财保忻州分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收到本院委托一审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 斌
审判员 张原鹏
审判员 聂丽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