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益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益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华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1民初6452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益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22号中国光谷云计算海外高新企业孵化中心1、2号研发办公楼栋1号楼21层1研发办公号。
法定代表人:易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华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东路98-10号-8。
法定代表人:邢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大连华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申请人武汉益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华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基于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辽0291民初645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华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1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辽0291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被申请人已对该判决确认的债务履行完毕,现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华利精密机械有限公司100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畅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那广伍